买假茅台索10倍赔偿被驳
律师:立法上或将不认可职业打假人
1月7日,有媒体报道,一职业打假人带着公证员购买10箱假茅台,要求10倍赔偿,被法院驳回。紧接着,职业打假人“败诉”“受挫”的消息在网上疯传,职业打假再一次被推上舆论风口。“风口上猪也能飞,我们的风就是法律,现在风向好像要转了。”有打假人坦言,如今职业打假这条路不好走了。有律师指出,以现阶段法律界的趋势来看,相关法条可能要发生变化,职业打假人或将不被认可为消费者,最高法也将逐步遏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
●事件
打假被指诉讼牟利
近日,职业打假人江小华(化名)带着公证员在某商贸公司处购买了贵州茅台酒10箱,共计60瓶,单瓶价格为950元,总价为5.7万元。后经贵州茅台厂家鉴定,上述茅台酒均为假冒产品。江小华随即将商家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购物款5.7万元,并要求10倍赔偿57万元,此外,还要求商家承担公证费。
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索要10倍赔偿是消费者享有的权利。但值得注意的是,在2014年至2017年期间,江小华在北京多个区县法院提起过数十起购买商品后索赔的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江小华提前找到公证处办理保全证据的公证,后又协同公证人员去购买茅台酒,此前江小华在北京另有数十起购买商品后索赔案件的情形,基于此,法院对江小华购买涉案茅台酒是以生活消费为目的的主张不予认可,一审判决被告某商贸公司退还货款5.7万元,支付公证费2500元,驳回原告江小华10倍索赔的诉求。江小华不服并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江小华大额购买上述“贵州茅台”酒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通过诉讼手段为自身牟利,以获取巨大经济利益为目的。此种行为不仅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普通消费者的立法本意不符,更重要的是,这种以诉讼为手段、以法院为工具的行为,不仅造成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也极大影响法院司法权威。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江小华的上诉,维持原判。
●声音
近年来,职业打假人群体兴起,主要源于商品市场假冒伪劣产品的泛滥,以及普通商品假一赔三、食品药品假一赔十的规定。2014年,最高法出台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更是激起了打假人的热情。从近些年的判例来看,食品药品领域中职业打假人的诉求大多得到了支持。但遗憾的是,市场上的假冒伪劣产品并未因此得到明显遏制,消费环境也未得到显著改善。同时,职业打假人也饱受扰乱市场秩序、买假牟利的质疑。
遏制职业打假牟利性
“职业打假人大量出现后,法院接收的案件激增,他们将法院作为一种工具,浪费了大量的法律资源。”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占领表示,职业打假人的目的就是为了牟利,很多起诉着重于能打赢和成本小、风险小,而非惩治不良商家。这就导致大量案件着眼于商品标签问题、专利号问题之类的瑕疵,而非对老百姓意义更大的质量问题。
赵占领介绍,最高法2017年6月曾经对工商部门的建议作出回复,回复表示2014年的规定是特殊背景下的特殊政策考量。但就现阶段情况看,职业打假人群体及其引发的诉讼出现了许多新的发展和变化,其负面影响日益凸显,最高法要逐步遏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也即将出台,该条例意见稿中不认可职业打假人为消费者,对职业打假人持一种否定态度。“因此,关于江小华一案的判决,可能代表着法院的态度。”赵占领说。
建立职业举报人制度
“也不能因此一味抹杀职业打假的特殊意义。”有评论员文章指出,消费者与商家的博弈本来就不对等,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的消费者往往受限于技术、时间、金钱等因素,大多不和商家较真。而职业打假客观上提高了商家的违法成本。因此,正是因为职业打假具有存在的合理性和现实性,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否定职业打假的时候,不妨将其作为类似于“赏金猎人”的职业举报人对待。
同时,该评论还提出,需要进一步划定职业举报人的行为和业务边界,如规定其仅可在商品质量问题和明显欺诈问题方面,享有假一赔十的索赔权或有偿举报权。还要推动其转型发展,如令其指导普通消费者索赔,为监管部门提供线索,帮助正规商家打假等。“其实,在食品药品和环保领域,相关部门已经出台了重奖举报人的制度,期待在打假方面,职业举报人的相关制度也能跟上。”该评论表示。
●链接
职业打假人的江湖
2017年年末,著名打假人王海买了“六个核桃”,喝了以后认为自己没变聪明,将生产商和代言人陈鲁豫告上法庭,要求其退货并赔偿500元。目前一审法院以依据不足为由驳回王海诉讼请求,王海已上诉。
王海可以说是职业打假人的代表,实际上,在我国有这样一群人,以打假为生,他们有自己的江湖,有自己的规矩,有的职业打假人一年三五个案子就能吃饱。
这些年来,职业打假人的起伏和法律息息相关。
著名打假人杨连弟曾分析:1995-2000年是第一代打假人的时代,来钱快;2005年后,一些人过分看重打假索赔谋利的一面,致使打假屡屡受阻;2009年后是第三个阶段,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可索赔10倍,一大批人加入索赔大军。2014年1月9日发布的《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规定,被解读为法院支持“买假打假”,这让职业打假人有了底气。
但近几年,风向似乎有所转变。最高法“逐步遏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的决心以及即将出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无疑对职业打假人不利。在不少职业打假人看来,法律已经不站在他们这一边了。
本报综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