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到的精装房发现有多处瑕疵,开发商整改维修用了4个月,但最后房主还是不满,要求开发商承担维修期间的物业管理费及租金损失。这一要求是否合理?近日,成都市青羊区法院审理了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整改慢房主要求赔租金
2012年2月10日,刘女士购买了一处精装房。同年9月,她验收房屋发现主卧室卫生间墙砖空鼓等诸多问题。之后,开发商承诺为刘女士免费维修整改。2013年1月,整改完成。房子质量没了问题,但刘女士认为开发商存在逾期维修行为,而逾期对自己造成了包括开发商维修产生的4个月物业管理费损失和房屋质量问题造成的无法入住而损失的租金。
开发商对刘女士的要求明确表示不会赔偿,最后,坚持自己有理的刘女士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缺证据屋主诉求难成立
经查,刘女士所提交的房屋质量瑕疵证据不能证明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影响入住。因此,刘女士关于开发商交付房屋瑕疵影响其入住造成其房租损失的主张缺乏证据支撑。
此外,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15条商品房质量、装饰、设备标准的约定第(二)款第3项规定,“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内拒绝接收房屋仍应视为房屋已交付,整改期间也不视为逾期交付房屋。”法院又证实,开发商不存在超过合理期限的过分迟延情形,关于开发商的迟延履行维修义务的主张不能成立。因此,刘女士主张的维修期间其缴纳的4个月物业管理费为维修损失,无证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青羊法本报记者陈博实习生肖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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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者需注重证据收集
主审法官表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要有法律和事实作为依据。无法律作为依据,权利难谈合法;无事实证据支持,维权也难以实现。本案中,刘女士对法律没有基本了解,也未有必要的事实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