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曾晶菁
在明知低保资金发放政策的情况下,阿坝州各莫乡雄哇村的村党支部书记尚某和村委会主任求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应当由全村480名贫困人员享受的低保资金,平均分配给全体村民,并伪造贫困人员足额领取低保资金的虚假花名册。最终,两人因犯滥用职权罪,均被判处缓刑。
昨(26)日,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4起扶贫攻坚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上述阿坝县各莫乡雄哇村党支部书记尚某、村委会主任求某滥用职权案被收录其中。此外3起案例为:西昌市扶贫办会计彭某贪污、受贿案,崇州市怀远镇天泉社区工作人员竹某碧、竹某学贪污案,雷波县元宝山乡宝山村村委会主任白某某挪用特定款物案。
典型案例1
会计侵吞扶贫资金上百万
彭某是西昌市财政局扶贫开发两项资金办公室专项资金会计,因长期参与赌博欠下巨额债务无力偿还,四处找人借钱。在他人的“启发”下,2009年7月至2011年3月,彭某6次向西昌市大兴乡拨付国家扶贫资金共计85. 5万元,用于贫困乡镇大兴乡的基础设施建设。在此期间彭某收受他人多次送的好处费共计42. 7万元。
之后,尝到甜头的彭某开始利用职务便利,多次向他人索要好处费。2013年,西昌市大兴乡新民村二组组长高某某、建新村八组组长张某某多次找到彭某解决扶贫资金,彭某多次收取两人现金共计16万元。2013年,胡某某到市财政局申请扶贫资金过程中与彭某相识,之后彭某向胡某某提出借钱,并表示如果有需要可以帮助拨付扶贫款,但需要一定比例的好处费。2013年至2014年期间,裕隆乡的张某某、安宁镇的黎某某、田某某找到胡某某申请扶贫资金,彭某从中“帮忙”后收取好处费27万元。
此外,2011年3月至2014年期间,彭某多次通过采取假冒领导签字、伪造扶贫专项资金拨款通知单、重复使用拨款项目文件文号等手段,将国家扶贫专项资金920万元拨付给西昌市大兴乡等6个乡镇,后根据事先约定的比例,彭某获得22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利用职务便利,勾结他人侵吞国家财政扶贫资金222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85.7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最终,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彭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0万元;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70万元。彭某上诉后,凉山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国家工作人员必须管理好自己的业内工作和业外生活,不应沾染赌博等恶习。彭某贪污数额虽然没有达到贪污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由于其所贪污的是扶贫特定款物,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照司法解释依法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刑罚。
典型案例2
村支书违规全村均发低保金
2014年8月22日,阿坝县各莫乡雄哇村被确定为帮扶村。2015年9月,担任雄哇村党支部书记的尚某、村委会主任的求某召集开会时,提出各莫乡政府以后给雄哇村发放扶贫资金和物资都要平均分配给全村村民,参会人员均同意。
次年,各莫乡政府将雄哇村低保资金576000元取现到该乡,决定让村“两委”代为保管和发放。尚某、求某两人在明知低保资金发放政策以及乡政府要求严格按照相关补助政策规定进行发放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便利,将应当由全村480名贫困人员享受的低保资金,平均分配给全体村民(每人分发537元),并伪造贫困人员足额领取低保资金的虚假花名册,损害了该村贫困人员利益。
案发后,尚某、求某已将违法发放给各莫乡雄哇村非贫困人员的低保资金收回,各莫乡政府将该笔低保资金按规定发放给应享受低保的人员。法院审理认为,两人的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判处尚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3年;判处求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3年。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低保户是社会弱势群体,低保金更是困难群众的“救命钱”,必须用于真正贫困的群众。阿坝县是我省重点贫困县之一,低保群众的生活改善对扶贫工作有着重大意义。作为村委会干部的尚某、求某受委托协助发放贫困人员低保资金,却将低保金在全村进行均分,不管实际情况吃“大锅饭”,侵犯了低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惩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