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停驾驶员被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在全国尚属首次
本报记者蒋京洲
事件经过
○2017年1月21日21时15分,货车司机曾某将本可以移动的货车丢弃在高速公路的行车道上,没有开启双闪灯,也没摆放任何警示标志
○当日21时30分,一辆黑色越野车途经此处,躲避不及与货车追尾,车上5人中3人受伤,两人死亡
○次日,曾某才主动向警方投案
○2月16日,曾某因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刑拘
○3月29日,简阳市检察院将其批捕,并提起公诉
○9月15日,简阳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曾某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刑期10年。
○2017年12月1日,成都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名货车司机深夜高速遭遇车祸,未采取任何警示措施将车辆弃于现场。15分钟后,后方来车因躲避不及,与该司机停放在高速公路行车道内的货车追尾,造成车上两人死亡。目前该案经过简阳市法院、成都市中级法院两级法院审理,认定涉案货车司机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刑期10年。昨(17)日,记者从省交警总队高速一支队十二大队处了解了该案发生的详细经过。
高速交警还就此案件特别提醒广大驾驶员,遇到突发情况必须要在高速路上停车时,应该保持正确的“姿势”:在车辆能够移动的情况下,应当选择就近的收费站驶离高速公路,或者进入服务区;如果车辆不能移动,则应当打开双闪,并在车辆后方来车方向150米外放置警示标志。
事件回放
高速路深夜停车闯大祸
2017年1月21日21时15分,货车司机曾某酒后驾驶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成都第二绕城高速外环214km+100m时,被另一驾驶人张某驾驶的白色小轿车追尾。因害怕交警赶到现场后发现其饮酒驾车的事实,便将本还能移动的货车熄火并关闭所有灯光后弃于高速中间客货车道上。而另一事故车辆的车主因车损严重无法驶离左侧车道,在车辆后方约150米处放置了警示标志并开启双闪。
21时30分,游某驾驶一辆黑色越野车途经此处时,因躲避不及与货车追尾。车上5人中3人受伤,两人死亡。游某向高速交警回忆,自己乘车途经此处时,先是看到了位于左侧车道的警示标识和故障车辆,遂变道至中间车道避让,怎料车道上还停着一辆货车,才迎头撞上。
在高速交警一支队十二大队民警提供的现场照片中记者看到,因车身上缺少反光标识且全车灯光全部熄灭,整个货车的轮廓与黑夜几乎融为一体。
次日,曾某才主动向警方投案。2月16日,曾某因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29日,简阳市检察院将其批捕,并最终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焦点 停车行为是过失还是故意
简阳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的争议焦点在于曾某的行为是否涉嫌故意。庭上,曾某辩称将车停放在高速公路上是为了逃避酒驾的惩罚,而并无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其辩护人也认为,曾某的行为应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院审理认为,曾某作为具有多年驾龄的职业司机,应当知道并预见,夜间违规将大货车停放在高速公路第二车道上,存在极大的危及不特定人群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物损毁的危险性,且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未开启警示灯便熄火离开,对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最终导致后来车辆避让不及,造成两人死亡、3人不同程度受伤、车辆损毁的严重后果。其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9月15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曾某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刑期10年。
曾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成都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12月1日,成都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十二大队民警对记者表示,在以往的高速违停造成事故的判罚中,往往都是以交通肇事罪定性。而本案因其特殊的情节,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在全国尚属首次。
交警释法 驾驶人未尽法定义务
省交警总队高速公路一支队十二大队大队长施彬对记者表示,如果在这起事故中曾某能够尽到驾驶人的法定义务,也许惨剧就不会发生,而曾某本身也不致身陷10年囹圄。
施彬告诉记者,根据《四川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发生人员伤亡或者事故车辆不能移动的,应当立即开启危险警报闪光灯(双闪),并在来车方向150米外设置故障车警告标识牌。而在本案中,与曾某发生第一次事故的张某就尽了这些法定义务,因此并不需要对第二次事故负责。而曾某不仅没有做这些措施,反而还将车辆熄火、灯光关闭后逃逸现场,这一恶劣情节致使黑夜中货车的轮廓难以辨识,造成惨剧。“曾某的想法和行为,是在接二连三的以一个错误的决定去掩盖另一个错误,从而导致了一系列事故的发生。”施彬告诉记者,“如果曾某能够尽到法定的义务,那么后面的司机就可以获得更多的反应时间,从而避免事故的发生。”
◎交警划重点
高速停车怎样才是正确“姿势”
停车本是一件小事。但一旦放在高速公路的环境下,不当的停车方法就有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为此,施彬向记者梳理了高速上需要停车的几种情况及处置方式,供广大驾驶人参考。
1、发生事故时。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车辆可以移动的,驾驶人应当通过就近的收费站或者服务区驶离高速公路,随后进行处理。如果发生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车辆难以移动,应开启危险警报闪光灯和设置警示标识。
2、驾驶员无法驾车时。在高速公路上因为人员突发疾病或车辆故障等情况无法继续驾驶的,应开启危险警报闪光灯和设置警示标识,并立即报警寻求救助。警方将迅速赶到进行处置。
3、非紧急情况下,短暂停靠应急车道也是不允许的。在高速上常常可以见到的靠应急车道短暂停车的行为,施彬告诉记者这是不被允许的。“停在应急车道上接电话、看导航,乃至去‘方便’都是不可以的。这是一种占用应急车道的行为,一经发现将会被罚款200元,扣6分。”
施彬建议广大驾驶人,出门之前应当做好功课,熟悉道路行驶路线,避免因查询导航、问路等在高速上半路停车。同时,在行驶时严格按照警示提示标识的内容行驶,如果一旦发现临时设置的警示标识,则需要更加注意,因为这意味着前方有施工、故障或者事故发生,应当谨慎减速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