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被告人刘某某给予司法拘留10日的处罚。
翠屏区法院金坪法庭在办理原告覃某某与被告宜宾市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通知被告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到庭领取该案相关诉讼文书,并送达另一案黄某某诉被告宜宾市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2018年1月15日11时许,刘某某来到金坪法庭,法庭司法辅助人员依法向其送达诉讼文书和民事判决书。刘某某以与两案原告不认识为由,拒绝签收两案的法律文书。在司法辅助人员向其释法明理并依法取证时,刘某某试图抢夺司法辅助人员手持的录像设备,并用言语辱骂、威胁司法辅助人员。法官对其多次劝阻未果,刘某某仍在法庭内外持续言语侮辱、威胁司法辅助人员,引发大量群众围观。
为维护正常民事诉讼秩序,翠屏区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刘某某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作出司法拘留10日的处罚。目前,刘某某已被送往宜宾市行政拘留所执行拘留。在法律的震慑下,刘某某承认了错误,并向法官及司法辅助人员赔礼道歉。
(甯立 杨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