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虚假宣传 被罚10万元
本报讯(颜伟记者徐毓蔚)记者昨(11)日从省工商局获悉,依据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反不正当竞争法》,泸州市江阳区工商局近日对涉嫌虚假宣传的泸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出了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据悉,这是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罚的第一起案件。
1月2日,泸州市江阳区工商局接群众举报称,位于江阳区的泸州某网络科技公司在其经营场所内宣传其为国资委在泸州的实验基地,要求工商机关予以调查处理。
工商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公司成立于2017年11月30日,主要从事某实业公司在泸州地区市场业务和商品营销拓展活动,向消费者推广“消费宝”网上商城的日常用品。为让消费者和客户觉得公司很有来头,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自行虚构国资委商业发展中心大数据研究与应用中心电商支付系统大数据研究所泸州实验基地的名称,并委托他人制作牌匾悬挂于经营场所,以便对外宣传时增强商誉。
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刚刚正式实施的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工商机关调查,有主动改正情节,愿意主动接受行政处罚,且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宣传受众较少,违法后果不大。江阳区工商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