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邻水县法院执行局陈健全法官与该组的执行干警通过执行和解执行到位了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款欠款1万余元的案子。
冯某某系邻水县石滓镇人,购买了一辆红色“永达富”牌电动三轮车,为群众提供拉货服务。2014年12月4日,开此三轮车的冯某某一不小心,把包某某绊倒,造成包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报警后,邻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五中队到现场处理。2015年1月10日,该交警队五中队主持双方调解,双方并自愿达成协议:包某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由冯某某全部承担。冯某某另行一次性赔偿包某某后续医疗费等各种费用17000元。冯某某只支付了5000元。
包某某遂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被告冯某某向原告包某某支付下欠交通事故赔偿款1200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冯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2017年9月18日,包某某向邻水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局受理后,经过摸排,执行法官与干警成功锁定被执行人冯某某的活动范围,但被执行人冯某某心存侥幸,有意躲避执行,并多次逃逸。11月28日,执行局一行10余人赶赴邻水县柳塘乡等候线人报告被执行人行踪。经过艰难的等候,中午后,干警驱车赶到石滓镇街上,分批赶至被执行人家附近,加强巡逻,形成包围之势。经过询问及查看,发现被执行人不在家,此次,执行行动扑空。
回到法院后,执行局干警分析案情,研究方案,探讨执行方式与方法。就在当日下午,执行法官电话联系被执行人冯某某,要求冯某某第二天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否则,法院将对被执行人冯某某采取拘传或拘留等法律措施。同时,被执行人冯某某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月29日,执行法官及干警赶到石滓镇,要求申请人包某某、被执行人冯某某双方到镇政府解决。双方到场后,执行干警单独做被执行人冯某某的工作,以理释法,并与其儿子联系,讲明利害关系,冯某某同意调解。于是,执行法官主持调解,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冯某某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包某某11000元;申请人包某某放弃一切后续治疗费用,不再索要补偿,且自愿承担诉讼费;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用。
协议后,在执行法官的见证下,冯某某到石滓镇某银行取款立即履行了执行款11000元。至此,此案执结完毕。(吕中蜀 刘杰 申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