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电梯门再次打开时,王明远(化名)怎么也没想到,几个素不相识的人会冲上来打他,而实际上,这些人是冲着他刚刚在电梯里偶遇的朋友来的。没过多久,他用刀刺伤了其中一人,并把刀架在出租车司机的脖子上,拖着出租车引擎盖上被他刺伤的人,在深夜的大邑县城一路狂奔。
12月7日,大邑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案件,公诉方以劫持汽车罪、故意伤害罪控罪,而辩护方坚称王明远只构成寻衅滋事罪。长达两小时的审理中,围绕王明远的行为是否是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控辩双方展开激烈争论。
A 事件
酒吧门口被陌生人围殴
对方竟然是因为认错人
“一直在追打我,逼得我只能上出租车。”法庭上,王明远回忆道。
2016年2月18日晚,王明远在大邑一家酒吧饮酒后准备离开时,在电梯里偶遇朋友邱某。当电梯门再次打开时,几个素不相识的人竟冲上来拿出木棒向他挥去。
原来,邱某和这群人此前有过纠纷,他们已经守候在酒吧楼下多时。对方拿出木棒殴打邱某,其中一名廖姓男子也对王明远进行了殴打。扭打之际,王明远抽出水果刀捅向了廖某,廖某的脸、手、臀、腿都被刺伤,血流不止倒在了路中央。
拿刀架在司机脖子上
被刺者爬上出租车引擎盖
随后,王明远搭上路边的一辆出租车。据出租车司机回忆,当时客人刚下车,就有个小伙子突然跑来跳上车子后座,并马上把车门关了。“然后他一手抱住我的肩膀,一手拿刀搭在我脖子上叫我马上把车开走。”王明远刚上车,就有人在拉车门,但由于车门是自动锁,没有拉开。
“因为前方有人,只能慢慢挪动车子,我说你把刀拿开,不然会影响开车,但他一直没放下刀,还说车弄烂了我赔你。”司机回忆道。车子慢慢往大邑大道方向挪动,但没开几米,之前躺在路中间的廖某突然跳上出租车的引擎盖,并拿木棒击打挡风玻璃。
司机乘隙逃走
继续驾车遭遇车祸后弃车
王明远从后排跳到副驾驶位置,一手抵着司机的脖子,一手搬弄方向盘,让车去撞路边护栏,想把廖某摔下来,但没能成功。开到晋源派出所附近时,司机称,王明远又试图让车往对面地税局大门的铁栏杆撞。
司机赶紧踩刹车,廖某被摔了下来。司机乘机打开车门跑下车,没跑多远听到车轮在响。王明远驾驶出租车继续前行,在新城医院附近的十字路口,与一辆白色起亚相撞。王明远仍未停车,在500米外的一家骨科医院门口弃车逃离。
半个月后,王明远被大邑县公安局列入“网络追逃”名单。一年后,王明远投案自首。
B 焦点
刺伤他人
是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
2017年12月7日,该案在大邑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公诉人认为,王明远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对方刚开始针对的对象是邱某而非王明远,而王明远作为事不关己的第三人,看到邱某被殴打,没有报警却掏出匕首参与打斗。
“被殴打的情况下,作为正常人的反应究竟是先掏电话报警,还是逃离?”辩护人则指出,王明远在被追赶的情况下没办法报警,并认为王明远的刺伤属于正当防卫。王明远在逃跑过程中基于本能反应,在受伤的情况下进行防卫,且防卫的工具是几十厘米的水果刀,而对方使用的器具是一米多长的木棒,因此王明远的防卫行为并未过当。
但公诉人则认为双方使用的器具力量对比并不悬殊,综合来看王明远的行为已经超出了正当防卫的限度。
“将廖某打倒在地之后,廖某已经失去还手之力。如果王明远是正当防卫应该及时停止,但他继续刺了廖某一刀。”公诉人说。
“确实给对方造成伤害,但不能根据伤情来认定王明远的行为过当。”辩护人辩驳。
跳上出租
是劫持汽车还是紧急避险?
“王明远用刀抵住出租车司机脖子,危害到了司机的人身安全。在司机逃离后还继续驾车,并撞到白色起亚车,致使他人安全受到威胁。”公诉人表示,王明远的行为给公共安全带来隐患,并造成了现实危害后果,应以劫持汽车罪处罚。
“他是在全身多处受伤的情况下,为保住性命才被迫逃上出租车,只是要求司机将其带离现场,并非想要控制车辆。”辩护人提出,王明远在当时告诉司机“如果车坏了我来赔”,因此并没有对出租车进行劫持的故意,此举符合刑法中关于紧急避险的规定,不应负刑事责任。
“这是对法律误读!”公诉人称,刑法意义上的危险情形并未发生,王明远始终是出于个人目的才跳上出租车,并没有避险动机。“从酒吧到地税局门口是相当长的过程,受到的威胁性也越来越低。但是在驾驶员离开车辆后,王明远为什么驾车继续向新城医院开,而始终没有拨打报警电话?”
辩护人主张王明远不构成故意伤害和劫持汽车罪,而应该构成寻衅滋事罪。法院经过两个小时的审理,并未当庭宣判。(成都商报实习记者 祝浩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