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被废止,看看对劳动者和企业有啥影响——
劳动合同解除后 这些补偿有变
近日,人社部对适用期已满、已有新规定替代、原有依据已废止等文件进行了清理。其中,《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即劳部发〔1994〕481号文,业内称之为481号文)被废止,引起业内的广泛关注和讨论。481号文被废止后,会对劳动者和企业产生哪些影响?记者采访了多位劳动法专业人士。
●关于补偿金一些补偿不再支持
根据481号文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须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但《劳动合同法》则规定,用人单位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等情形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拖欠工资得不到惩罚,而是罚得更重了。只是有了处罚前置程序,即劳动者要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督促支付后,逾期仍不支付的才有加罚。”北京知名劳动法律律师张志友说。
●关于补偿年限是否分段计算仍存争议
关于解除或终止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和年限,481号文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有所不同。
对于计算基数,481号文并未封顶限制,而《劳动合同法》则进行封顶,即如果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对于计算年限,481号文对协商解除合同、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合同,均有支付最多不超过12个月的限制,而《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劳动者月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社平工资3倍的,按照普通算法处理,经济补偿不受12个月限制。《劳动合同法》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终止,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有媒体报道认为,481号文废止了,意味着经济补偿金不再分段计算。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副教授沈建峰认为,这是误读,对工作年限跨越2008年的经济补偿分段计算不会产生影响,仍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即2008年之前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继续按照当时具有法律效力的481号文执行。
●关于医疗补助费没有规定支付医疗补助费
481号文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除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劳动合同法》对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则没有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和支付医疗补助费。
有不少观点认为481号文废止之后,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可不再支付医疗补助费。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崔杰认为,仅依据481号文废止就断言无需支付医疗补助费无法成立,还需出台规定进一步明确解释。
◎名词解释
481号文
1994年通过的《劳动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各种情形,但并未明确规定具体应当如何支付经济补偿,只是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为使有关经济补偿的规定便于操作,原劳动部于1994年12月发布481号文,1995年1月施行。481号文距今已达23年之久,其中短短的13条的规定内容,实践中或被《劳动合同法》相关内容替代,或与目前劳动关系的处理及经济发展不相吻合,已不适用当前法制化进程的节奏。本版均据新华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