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3.9元
本报讯(记者 徐毓蔚)11月28日,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上,《四川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提请审议。我省应税大气污染物拟定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3.9元,应税水污染物拟定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2.8元。
记者了解到,我省税额测算遵循“损害担责”“成本补偿”“统筹兼顾”原则,采用“平均治理成本+系数调整”的方法。根据《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大气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4元至14元。我省在污染物平均治理成本的基础上,统筹考虑我省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进行系数调整,拟定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应税大气污染物拟定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3.9元,应税水污染物拟定适用税额拟为每污染当量2.8元。
据省财政厅厅长王一宏表示,我省拟定适用税额均在法定税额幅度内,其中:大气污染物拟定适用税额为法定税额上限的32.5%,水污染物拟定适用税额为法定税额上限的20%。“拟定适用税额适当高于污染物平均治理成本,符合我省环境承载力现状,有利于充分发挥环境保护税抑制污染物排放、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功能作用。”王一宏说。
此外,《决定(草案)》还体现了排污企业对环境损害的合理补偿。拟定适用税额以污染物平均治理成本为基础,与原排污费标准相比有所提高,引导排污企业通过加大环保投入,实施技术升级改造,减少排污量,强化排污企业治污减排的主体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