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银怀
为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新刑事诉讼法在内容上单列一章,,任何制度的制定都存在其固有的缺陷,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制度的设立也有一定的局限,笔者结合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实践,谈谈当前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对策。
一、相关规定及功能价值
刑诉法第270条规定,未成年人接受刑事讯问和审判时,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涉罪未成年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此规定一是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应享有的合法权利,二是有利于承办人员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沟通,提高诉讼效率,三是有利于提高口供的证明力,保证案件的法律效果。
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规定简单,缺乏明确具体的操作程序规定,由于立法的粗疏,导致了对该项制度贯彻落实存在诸多障碍。以广安区为例,在邀请合适成年人进入看守所参与讯问时,看守所要求提供合适成年人聘书、相关单位任命文件等,但目前没有相关书面材料,从而将合适成年人拒之门外。
(二)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制度的执行存在偏差,一是办案人员认识不到位。通常采取“简单配置”原则,办案机关直接与关工委或社区联系,随机选取一名人员在现场。二是合适成年人作用发挥不够理想。以广安区为例,20名合适成年人在参与讯问或帮教考察中无一人提出意见。
(三)合适成年人的选择存在问题。法定代理人不能给予未成年人情感上的满足,到场也流于形式。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制度弥补了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时的缺陷,但在“其他合适成年人”的选择上,仍然存在谁来选、选什么人的问题。
(四)无统一机构管理及经费保障,合适成年人的酬劳没有统一的财政渠道,由办案机关自行解决。以广安区为例,合适成年人参与费用由检察院办案经费开支。
三、完善制度的对策建议
(一)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合适成年人制度能否顺利实施并取得成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司法机关配合和支持。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树立程序正义理念。从合适成年人履行的职责来看,其所承担的沟通、抚慰、教育职责,能够消解未成年人的心理戒备和对抗情绪,促进讯问顺利进行,提高讯问效率。因此,合适成年人参与并不必然会增加讯问的时间和难度,但却更确保证据的可靠性和证明力。
(二)完善立法,增强可操作性。建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等部门出台《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制度试行办法》明确规定: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目的和意义;合适成年人的地位、应具备的条件、遴选方式、职责、权利义务,参与的案件范围、时间、次数,参与的具体程序和法律效力;合适成年人的管理和监督措施等。
(三)加大经费投入,强化管理。一是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可考虑由共青团牵头成立专门机关,来负责选聘、管理、指派、培训、考核、补贴发放、纪律等工作。二是规范合适成年人的选聘。合适成年人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有法学、心理学、教育学等专业背景,由合适成年人管理机构以公开招聘的形式统一遴选,岗前开展相关培训提高履职能力。三是加大经费投入。可由区政法委或区共青团组织负责牵头,建立专门经费纳入区财政规划。同时通过社会捐助、成立未成年人保护慈善基金的方式筹集资金或建立司法罚没专款专用机制。
作者系广安市广安区检察院未检科科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