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我国将大规模的电子监控设备应用于城市社会治安、交通管理和大型公共设施。除此之外,分布在金融单位、学校、商场、企业内部和居民小区的由社会力量和社会单位出资建成的监控系统也在快速发展。监控设备带来安全方便的同时也带来一些新问题,人们对自己隐私安全的焦虑和担忧就随之而来。
近日,《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送审稿)》在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区域安装、使用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不得妨碍公共区域技防系统的正常运行。禁止在旅馆客房、宿舍、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等涉及公民隐私的场所和部位安装具有视(音)频采集功能的技防产品或技防系统。
有专家指出,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还没有一部有关监控设备安装、管理的统一法律规定,导致某些情况下行政机关和企业侵犯公民隐私权事件发生,因此必须立法加以规范。
◎域外
公共与私密场所隐私权期待不同
美国是网络时代隐私权保障成熟的国家之一,根据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规则,普设监控设备是否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取决以下两个因素:
第一个因素,即公众在公共场所是否有“合理隐私期待”。(1)主观上,当事人具有隐私上的期待;(2)客观上,此种期待已表现出来,且能为外界所识别;(3)按照社会一般观念,这种期待被认为是合理的。如经过已标明有监视器之公共场所,若其言行举止已显现为不悦或不安,或以衣物等遮挡,即可认为其实际上已具有合理的隐私期待。
第二个因素,必须评估即在公共场所安装的监控设备是否会对公民之隐私权构成损害,难以避免的会涉及相关公民的隐私权。
公共场所较私密场所而言,公民对隐私的期待有所不同,但并不意味着在公共场所公民就毫无隐私可言,公民走进公共场所,并不表示其就放弃了个人隐私权,只是由于公民在公众场合里对隐私权的期待要小于其在私密场所中对隐私权期待,此时公民隐私权受保护的范围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在公民的私密场所,如住宅、酒店各国法律都非常严格限制监控设备安装使用。
◎观点
确保监控设备不逾越边界
在监控设备无处不在的背景下,说已经进入摄像头时代毫不为过,这有效震慑不法分子,降低破案难度,提升公众安全感。但在充分发挥监控利好作用的同时,必须注重保护公民隐私权,确保个人信息不被非法摄录和泄露。由此,限制安装监控的场所、禁止在涉及公民隐私的场所安装监控就更加迫切。
监控设备均应安装在人流量巨大的公共场所或重点防范场所,而涉及公民正常隐私活动的场所如客房、浴室、卫生间等,则没有重点防范的必要,这些场所封闭性较强,只要稍加防范,他人就难以进入实施不法活动,缺乏以安装监控来保护该场所内部安全的前提;与这些场所相连接的公共通道上多安装有监控设备,如酒店大堂及走廊均有监控设备,足以发挥震慑不法分子的作用。在这种主要是公民从事正常隐私活动的场所,隐私权可以对抗其他权力,他人无权擅自安装监控。相反,如果允许在这些私密场所安装监控,这些监控将会起到负面作用,降低人们的安全感,侵害人们的生活安宁权。
监控设备理当止步于主要涉及公民隐私活动的场所。这样才能确保监控设备不逾越边界,发挥维护社会治安的正面作用,并避免因被滥用而产生负面影响。进而让监控设备真正成为提升社会治理水平的重要工具。
◎声音
专家:要严格划分什么是“隐私场所”
《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送审稿)》,在公民个人隐私的场所禁止安装图像监控系统,像酒店客房、员工宿舍、更衣室、卫生间等,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律专家文英认为,这样列举不精确,应该明确什么是涉及公民隐私的场所。
在监控设备过多的情况下,很多监控的安装及对监控设备的管理混乱,和没有精确划分什么是涉及公民隐私的场所是分不开的。如哪些场所属于公民隐私的场所?办公室就有许多区域,有大的办公区域,也有个人办公室,如何精确区分?KTV夜总会等娱乐场所、大型室内浴池,都是社会治安、重点消防的领域,属不属于公民隐私的场所?还有妇幼保健医院、商务会所等属不属于公民隐私的场所?谁有权安装监控,谁可以保管监控视频资料?谁有权查看、复制监控资料方面缺乏相应法律规范。这导致实践中安装监控及使用监控似乎成了个人的私事,譬如在酒店宾馆,哪些地方需要安装监控,哪些地方不能安装监控,监控安装在什么位置多由酒店所有人说了算,就很可能成为个人隐私权保护的灾难。
本期作者晓武 史洪举 |